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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7 「 營利事業CFC,定義要件! 」


CFC制度的建立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營利事業(或個人)可能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而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前篇提及CFC制度將於112年開始實施,那麼該如何判別是否符合其定義呢?
 
除透過本身直接或間接持股外,營利事業(或個人)也可藉由關係人產生聯合控制效果,因此,控制要件要以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對外國企業的合併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來判斷。
1. 「股權控制」-若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那就是對外國企業具有股權控制力​。
2. 「實質控制」-若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外國企業有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的主導能力,就算是對外國 企業具有實質控制力​。
 
另外常見的外國企業成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何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呢?
1.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20%,若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稅率沒超過20%的七成,也就是沒有超過14%的話,這個國家或地區就算是「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2.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只針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等到盈餘匯回時才課稅,那這個國家或地區也算是「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 想知道其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有哪些,可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


◉ 相關CFC釋例請詳附件:「股權控制釋例實質控制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