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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 營業人購買「實體黃金」或「黃金存摺」之會計處理。 」

近年來,黃金價格屢創新高,除購買實體黃金,黃金存摺也是一種投資的方式。

「黃金存摺」係提供客戶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保管期間銀行不支付利息,存戶可提領實體黃金(視各家銀行之規定),惟提領後不得再存入該存摺之交易模式,與傳統實體金飾買賣交付方式不同。惟本質上仍為買賣黃金,則營業人於回售黃金時,應一併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並開立免稅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另營業人(或消費者)到銀樓買黃金,如果單純金條、金塊,沒有加工,要取得免稅發票,如果是飾品加工的「工錢」要取得應稅發票。原則上,應稅發票和免稅發票應分別開立。
此外,黃金飾品之加工費,係屬勞務之提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但書規定,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如:銀樓)提供加工服務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悅悅公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購買新臺幣8萬元之純金飾品,其中7萬元為黃金售價及1萬元為加工費,該銀樓應分別開立黃金之免稅統一發票7萬元及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1萬元交付予悅悅公司。
如悅悅公司購買「實體黃金」作為存貨,會計處理則依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出售「實體黃金」或「黃金存摺」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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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純金商品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該類商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 黃金買賣屬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之範圍,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無免稅之規定,稅率則與營所稅率一樣,目前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