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

2024/08/16 「 營利事業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該如何處理? 」


現今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提供銷售獎勵金方式激勵客戶提升業績,依照性質區分如下:

1.  A公司與經銷商B公司訂立經銷契約:
並約定按照一定期間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B公司獎勵金,應按進/銷貨折讓處理,由B公司開立折讓單給A公司。
2.  A公司與量販店C公司簽訂合作契約:
由C公司將A公司產品置放於賣場貨架明顯處及協助安裝,並約定按照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C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而非進貨折讓,C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A公司。

◉  若獎勵金取得為統一發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進/銷貨折讓金額調節時,可以說明"獎勵金開立或取得發票"即可。
◉  營業人銷售獎勵金性質應請自行檢視經銷契約或合作契約,依法開立折讓單或統一發票,以免造成雙方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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