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營所稅

2026/01/15 「 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課稅規定。 」

一、 勞務出資定義
公司法第 356 – 3 條第2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勞務出資是指出資人不是以現金、實物或財產方式出資,而是以提供勞務價值換取公司股份,常見
(1)提供無形資產勞務,如:創意、知識經濟、聰明智慧
(2)提供未來之服務或勞務,如:擔任產品代言、擔任顧問

 二、勞務出資「一定比例」計算方式

1.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
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部分,不得超過2分之1;
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4分之1。
 (經濟部1080604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
2.舉例:紅豆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並發行80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依上述計算式,其勞務得抵充出資之總股數為275萬股。
計算說明: (3,000*1/2+5,000*1/4)/10=275。

三、會計處理及課稅規定
1.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之勞務。相關會計處理原則為:若股東履約期間為一年以上,通常具有一年以上經濟效益,公司宜認列為預付費用,再依其經濟效益隨時間經過或使用消耗情況,攤提費用,例如:自對公司產生經濟效益年度開始,以股東擔任職務之年數,分年於逐年年底,依其性質轉列薪資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等。
出資時,                 每年攤提時,

   (借) 預付費用            (借) 薪資支出
       (貸)      股本               (貸)      預付費用

2.財政部表示,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上開所得認列時點及計算方式,與個人以其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之課稅規定一致。

舉例說明:
1:A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想延攬李小娸加入創業團隊,與李小娸協議並依法在公司章程、勞動契約內載明。李小娸以其勞務出資300萬元,並在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新令規定,李小娸113年度薪資所得300萬,AA公司應依所得稅規定,依勞務抵充出資額300萬元來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例2:李小娸於113年7月1日取得AA公司股份,並限制股權應持有至113年12月31日始可轉讓,假設李小娸於期間屆滿翌日(即114年1月1日)就轉讓股權,依舊令規定,李小娸114年度其他所得450萬,AA公司應依所得稅規定,依當日市價(假設每股15元)450萬元列單申報。
例3:李小娸於113年7月1日取得AA公司股份,並未限制股權轉讓,依舊令規定,李小娸113年度其他所得300萬,AA公司應依所得稅規定,依勞務抵充出資額300萬元列單申報。


◉ 延伸閱讀: 財政部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