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地借款可否列報借款利息,必須視土地的用途而定,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也就是列入土地成本項下,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可列報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若公司購買的土地是為了買低賣高的投資用途,不是自行使用者,這筆土地在公司的帳上就「非屬固定資產」,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至於公司若有投資用途的土地拿來出租,雖然這筆土地並非固定資產,但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在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可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的範圍內,列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舉例說明:
例1:愉悅公司113年度列報利息支出200萬元,經查其利息支出內容,係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且部分借款係用於擴建廠房,該廠房截至113年底尚未完工,依前揭規定113年度屬擴建期間之借款利息200萬元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應資本化轉列至廠房之成本,核定應補稅額40萬元(200萬元x稅率20%)。
例2:快樂公司113年列報利息支出900萬元,經查得土地借款利息400萬元,快樂公司提出說明,其為投資購買該筆臺中市郊頗具增值潛力的土地,於年初向銀行借款6000萬元,113年度確有支付借款利息400萬元,並已將該土地出租給開心公司使用,所收取的租金100萬元也據實申報租金收入;國稅局認為快樂公司113年度為投資而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400萬元,原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在租金收入範圍內認列當期利息費用100萬元,餘300萬元則轉列為遞延費用,快樂公司核定應補稅額60萬元(300萬元x稅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