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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 營利事業依借款對象不同,支付利息時,應取得何種憑證?應開立發票或扣繳憑單? 」

一、營利事業向銀行借款→支付利息要取得銀行的利息單據入帳,而非發票亦不用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一)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銀行業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免予扣繳

二、營利事業向同業【非金融業】借款→支付利息應代扣繳及開立申報扣繳憑單
(一) 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財務調度利息收入不課營業稅,應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於每次支付利息時,按規定扣繳率代扣稅款並繳納之,並依規定期  限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若寶寶(國內)公司於114年6月向同業悅悅(國內)公司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 20萬元,寶寶公司應於每次给付利息時,依規定扣繳率10%代扣稅款 2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並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悅悅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三、營利事業對【供應商】因延遲付款有付息→支付利息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且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一) 依財政部 112.12.06 台財稅字第 11204662230 號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
(二) 收取遲延利息時,不用開立發票;給付遲延利息時,取得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 延伸閱讀: 財政部1121206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