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2.0

2026/08/10 「 115.4新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之特定股權交易。 」

(參考來源:財政部釋例)甲公司104年9月1日購入乙公司30%股份,110年10月1日再購入40%股份,乙公司資產總額 1,000 萬元,其中境內房地 500 萬元(舊制房地 300 萬元)、境外房地 400 萬元、其他資產 100 萬元。

 

財政部於115年04月21日公告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本次修正重點之一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下稱特定股權交易)。說明如下:
第6點第3項、第4項(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過去判斷是否屬特定股權交易時,分母多以"帳面淨值"為準,修正後,得改採"資產時價"總額計算。
分母認定順序:
1. 稽徵機關查得該營利事業之淨值、資產價值。
2. 營利事業之各項資產價值經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或有其他證明時價之資料者,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
3.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
4. 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之淨值。

第2點第4項(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在所得計算方面,採「股權取得日+不動產取得日」之雙要件判斷:
✷ 交易股權為110年6月30日後取得者,不論不動產取得時點,均適用特定股權交易課稅;
✷ 交易股權為110年6月30日前取得者,則依不動產新舊制之比例計算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有取得舊制不動產(104年12月31日前)部分,其占總房地價值之比例不納入房地合一課稅,而是依照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第28點:修正規定亦適用於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