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營所稅

2025/10/31 「 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

營利事業舉辦多元行銷或促銷活動,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餐飲、禮品饋贈等支出,應依其費用性質分別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交際費:指與業務有關者而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從事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舉例說明:
例1:甲公司以經營西藥零售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並另列報廣告費8,000萬元,經查其廣告費內容,查得其中400萬元係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相關費用,因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為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建立企業或商品良好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將廣告費轉列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遂予以剔除,除補徵稅額80萬元外並加計利息。

例2:小明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交際費1,000萬元,廣告費3,300萬元及其他費用之會議費850萬元,經查核廣告費及會議費支出憑證,其中部分支出係無條件招待客戶國外旅遊團費及國內旅遊住宿費、餐飲及餽贈禮物,因該費用係為與客戶建立良好關係,進而達成增加產品銷售之目的,屬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而非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及非屬與客戶約定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所招待之旅遊,而屬交際費範疇,依費用性質應將廣告費及其他費用中屬交際費性質者共2,900萬元予以轉正,惟因交際費1,000萬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乃將轉正之費用剔除,除補徵稅款外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延伸閱讀: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 延伸閱讀:「 自家商品轉供廣告贈品、酬勞員工或自用視同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