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租九人座以下小客車,為何無法扣抵營業稅?
判斷一,是否為「融資租賃」(分期付款買賣)?
國稅局會檢視租賃合約書與交易實質,若符合左列圖像第一點,即視為融資租賃。
目前查核重點:多數租賃公司「租期屆滿不移轉給公司」,而是移轉給「公司指定的第三人」(通常是員工或親屬),一旦查到資金流向或實際使用者證明是變相移轉,可能被剔除。
判斷二、 是否為「酬勞員工個人」(如董監事座車)?
若營業人購置高級小客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私人使用,即使形式上轉為營業租賃,國稅局仍可能認定該租賃行為與企業本業營業活動無關或屬酬勞員工性質,該租賃費用之進項憑證(租金發票所含營業稅),將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 提醒:
1. 若租賃高價小客車 (超過 250 萬),務必建立公務使用證明,例如派車單、行車紀錄,以應對國稅局的實質查核。
2. 若公司購車或租車是為了提供董事長或高階經理人上下班代步,且其車款過於奢華,極易被國稅局視為變相的個人或員工酬勞,而剔除營業稅扣抵資格。
✷ 補稅與罰鍰:
若營業人違規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按虛報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 自動補報減免處罰:
如果營業人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則可以免除《營業稅法》第51條的處罰。
◉ [相關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19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