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舉例說明:
例一、阿軒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4年11月10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1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4年11月至12月)應於115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阿軒公司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將依規定處罰,申報逾期未滿30日,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200元,最高1.2萬元。
若申報逾期超過30日,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若該期無應納稅額,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則為3,000元。
例二、阿奇公司生意差,114年11月至12月無銷售額,並已向國稅局申請自115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一年,公司以為既然沒有營業收入,又已申請停業,就不需要申報營業稅,因此未在115年1月15日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遲至115年2月10日才補申報,雖未逾30日,且無應納營業稅額,仍被依規定處以1,200元滯報金。
◉ 延伸閱讀:「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及起算日如何認定?」
◉ 附件下載1:營業人停業申請書
◉ 附件下載2: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