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政府為達成政策目的或鼓勵產業發展,對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核發補助款,營利事業受領上開政府補助款,可依補助款內容當年度認列如下:
1. 有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免計入所得額課稅。(如: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政府領取各項補貼)
2. 原則上,以取得年度一次認列「其他收入」。
3. 例外,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
舉例說明:
1. 梅花公司於113年07月自新聞局取得專案補助金160萬元,於取得當年度直接認列「其他收入」。
2. 方塊公司於113年01月自文化局取得購置設備之補助金100萬元,並購置設備一台150萬(折舊年限5年),其購置設備補助金100萬帳列「遞延收入」,並按照設備折舊年限每年認列「其他收入」20萬(補助金100萬/折舊年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