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

2025/08/29 「 成本法和權益法會計處理大不同。 」

成本法和權益法帳務處理大不同,應如何區分?

成本法與權益法會依據持股比例的不同,對被投資公司決策是否有影響力來區分,是否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來區分,請詳圖表。

持股未達20%,採用「成本法」來認列;持股達20%,採用「權益法」來認列,但如持股未達20%,可依據各項客觀條件判斷對被投資公司決策具影響力,亦可採用「權益法」來認列。   

舉例說明:相信公司分別持有微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笑公司)10%的股權(投資成本100,000元)及幸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幸福公司)50%的股權(投資成本500,000元),兩間被投資公司均為非上市櫃公司且無房地,分別以成本法、權益法認列,請詳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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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投資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基礎,而非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餘額
◉ 處分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收取之股票股利財務會計僅備註股數增加,惟稅法規定獲配之股數可按面額增加投資成本,故處分時應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 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之份額認列為損益,計入當年度稅後淨利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